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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宣法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发布4起安全出产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典型事例
日期: 2024-01-15

  为充分发挥典型事例教育警示震撼效果,营建安全出产领域遵法、学法、遵法、用法的法治气氛,倒逼出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出产主体职责,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全市安全出产局势安稳,菏泽市应急管理局发布2023年

  曹县某木器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3年3月3日,曹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曹县某木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则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配电柜)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当日,对该企业安全负责人进行了问询,采集了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法人身份证复制件等相关根据。

  曹县某木器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则,并结合《山东省安全出产行政处罚自在裁量基准》编号23第1裁量层次的规则,决议给予处人民币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山东省安全出产行政处罚自在裁量基准》第113号第1层次,拟对其作出处贰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8日,鄄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鄄城县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1、与附近的应急救援部队签定应急救援协议,但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则,应当立案查询。执法人员收集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该公司的首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查问询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2023年3月14日送达《行政处罚奉告书》,根据《安全出产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行政处罚方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则,结合《山东省安全出产行政处罚自在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 号)编号133第1层次裁量规则,拟对鄄城县某纺织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日,单县应急管理局对单县某电机制造厂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砂轮机可调护板,防护挡板缺失。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期限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期限改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出产行政处罚自在裁量基准》编号24号第1层次的规则,单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