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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据中心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24-03-26

  为有效助力数字化的经济第一城和新基建发展,实现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保障有力、绿色集约、建设有序的数据中心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数据中心“十三五”发展规划》、《关于浙江省数据中心优化布局建设的意见》、《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浙发改能源〔2019〕532号)和《关于杭州市数据中心优化布局建设的意见》(杭经信联信基〔2020〕21号)有关要求,现就数据中心节能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支持保障5G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数据中心以及高校、科研机构自建的用于科研实验的数据中心。能耗指标由浙江省和杭州市统筹解决。

  二是支持对我市数字化的经济第一城建设具有基础支撑作用的大数据云计算重要平台及海量数据交换和存储中心。各区、县(市)按照本地区上年度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承担用能指标,其余部分浙江省和杭州市统筹解决。

  三是支持符合当地产业特色,对当地信息经济和相关产业具备极其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数据中心。各区、县(市)按照本地区上年度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的2倍承担用能指标,其余部分浙江省和杭州市统筹解决。

  积极向国家和省争取用能指标,各区、县(市)争取到的用能指标,由各地自行分配至相关企业;如果国家、省对项目能耗实施单列,该部分能耗不列入杭州市能源“双控”考核。

  鼓励资源整合,按照“以高代低、以大代小、以新代旧”等方式,淘汰一批能效水平低、功能单一、规模小、效益差、资源浪费严重的数据中心,整合集成,提质增效。现有数据中心整合腾出用能按150%的比例进行替代。

  数据中心建设要依据需求分步骤、分阶段展开,逐步释放用能,保证用能量平稳增长。原则上,全市数据中心年用能增量不超过15万吨标准煤。

  新建(扩)建的数据中心项目,一定要坚持高效、清洁、集约、循环的绿色发展道路,自觉对标国际领先水平,主动使用先进节能技术与设备,不断推动关键技术、服务模式创新。鼓励采用液冷、分布式供电、模块化机房以及虚拟化、云化IT资源等高效系统模块设计方案,充分考虑动力环境系统与IT设备正常运行状态的精准适配;鼓励在自有场所建设自然冷源、自有系统余热回收利用或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等清洁能源利用系统;鼓励应用数值模拟技术进行热场仿真分析,验证设计冷量及机房流场特性。积极扩大太阳能、风能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应用,做好水网规划和水源保障工作,提高数据中心资源利用率和运行效益。新建项目电能使用效率(PUE)不得高于1.4,改造项目PUE值不得高于1.6。

  数据中心建筑设计企业要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应自觉贯彻节能法律和法规与政策标准,主动使用先进节能技术与设备,制定能源利用管理要求或规范,实施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加强节能管理,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定期统计、分析监测数据,按季度上报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依法开展能源审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大于5000吨标准煤)应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按要求接入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平台。

  1.严格审查标准。各区、县(市)要加强对数据中心项目准入条件、技术方案等初审,关切数据中心项目与全市经济的关联性,原则上新建数据中心要以服务杭州经济为主。

  2.规范审查程序。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由杭州市统一组织,具体用能指标按照相关规定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3.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数据中心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发改能源〔2020〕19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