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2023年第5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结果,其中,共抽查电瓶车充电器产品108批次,涉及流通领域82批次,电商领域26批次。
本次抽查依据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8-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池充电器的特别的条件》、GB/T 36944-2018《电瓶车用充电器技术方面的要求》、QB/T 2947.1-2008《电瓶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1部分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充电器》、QB/T 2947.3-2008《电瓶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 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等规定要求,对电瓶车充电器产品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工作时候的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只做19.102)、机械强度(只做外壳冲击试验)、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耐热和耐燃(只针对塑料外壳)、输入功率和电流、空载直流输出电压、过载保护、布线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发现巨野县来轻电动车维修部、聊城市东昌府区浩淼百货商行、聊城市东昌府区江北超凡电动车配件批发商行、聊城市东昌府区秀燕电动车配件经营部、临淄区齐运电动车经营部、临淄区远达电动车行、曲阜市豪顺车行、日照市东港区老许电动车销售中心、杨晓艳、菏泽富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临沂东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稀途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潍坊义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滕州市上善若水商贸有限公司等14家销售者销售的16批次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合格项目为输入功率和电流、爬电距离、电气间隙、非正常工作、电源软线。其中,销售者聊城市东昌府区浩淼百货商行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本次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查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阚金剑)